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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勳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聖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陸點貳伍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部充被告素行如下:被告陳聖勳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 月16日以104 年度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暨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 行原載:「‧‧安非他命‧‧」,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暨同欄末行原載:「‧‧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補充為:「‧‧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末行原載:「‧‧安非他命‧‧」,應一併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暨同欄二第2 行中段應予補充如下:「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如聲請所指觀察、勒戒等施用毒品之行為(包括本院如上補充所述),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不知悔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 包(驗餘淨重:6.2588公克,見毒偵卷第38頁之毒品鑑定書所載細目),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8 個,爰一併沒收銷燬,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
被 告 陳聖勳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聖勳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003號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02年3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50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12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4年5月22日下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7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21時50分許,張黃凱(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另行偵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聖勳,行經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為警攔查,發覺陳聖勳為通緝人口,當場扣得其所有安非他命8小包(毛重8.2390 公克、淨重6.2590公克、餘重6.2588公克),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聖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照片11張。
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L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檢體送驗姓名對照表、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扣案之安非他命8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檢察官 陳 世 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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