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簡,3977,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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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4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

是核被告陳俊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及刑事制裁等處遇程序,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詎其仍未能戒絕毒品,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4701號
被 告 陳俊霖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③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
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以101 年簡字第5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⑤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⑥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前開①②⑤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前開③④⑥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3 年8 月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現仍在保護管束期間(不構成累犯)。
詎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6 月6 日22時至24時之間某時許,在臺北市西門町某KTV 店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4 年6 月8 日13時46分許,陳俊霖受通知至本署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俊霖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號)、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 紙;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 份等在卷足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鄭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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