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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廈然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廈然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廈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明知其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應於指定之時、地報到,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
被 告 李廈然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居新北市○○區○○路○○巷00○0
號4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廈然為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精誠甲字231501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召集令編號0017),應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8 時整,至新竹縣湖口鄉○○路0 段00巷00號(長安營區)向陸軍裝甲兵學校後備步兵旅旅部及旅部連報到,接受教育召集7日。
前揭指揮部於103 年9 月12日,送達李廈然應於上揭時、地報到之教育召集令至其位在新北市○○區○○里0 鄰○○路000 巷00號之戶籍地,由其母何添妹代為收受該教育召集令,而為合法送達。
詎李廈然明知應受召集,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期未依規定按時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廈然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
(二)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
錄各1 份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鄭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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