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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偉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同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雖未有類似更正裁判書類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要旨,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5 給付方式欄有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內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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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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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 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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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附表三編號五│59,972萬元 │59,972元 │
│給付方式欄第三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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