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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翌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翌瑋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查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
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翌瑋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且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遍查卷內資料,並無檢察官探詢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意願,或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尚不得逕依職權就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受刑人黃翌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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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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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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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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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3月10日 │103年2月5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
│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
│ │號 │號 │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最 後│ │院 │院 │院 │
│ ├────┼───────┼───────┼───────┤
│事實審│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 │ │521號 │521號 │521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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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
│ │ │52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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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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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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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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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年2月6日 │103年2月15日 │10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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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
│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
│ │號 │號 │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最 後│ │院 │院 │院 │
│ ├────┼───────┼───────┼───────┤
│事實審│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 │ │521號 │521號 │521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
│ │ │52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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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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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
├────────┼───────┼───────┼───────┤
│犯罪日期 │103年3月1日 │103年4月1日 │103年4月9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
│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
│ │號 │號 │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最 後│ │院 │院 │院 │
│ ├────┼───────┼───────┼───────┤
│事實審│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 │ │521號 │521號 │521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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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1 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
│ │ │52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 │
└───┴────┴───────────────────────┘
┌────────┬───────┬───────┬───────┐
│編號 │10 │11 │12 │
├────────┼───────┼───────┼───────┤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
├────────┼───────┼───────┼───────┤
│犯罪日期 │103年4月11日 │103年4月11日 │103年1月1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
│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
│ │號 │號 │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最 後│ │院 │院 │院 │
│ ├────┼───────┼───────┼───────┤
│事實審│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 │ │521號 │521號 │521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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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
│ │ │52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 │
└───┴────┴───────────────────────┘
┌────────┬───────┬───────┬───────┐
│編號 │13 │14 │15 │
├────────┼───────┼───────┼───────┤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
├────────┼───────┼───────┼───────┤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4日 │103年2月22日 │103年2月2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
│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
│ │號 │號 │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最 後│ │院 │院 │院 │
│ ├────┼───────┼───────┼───────┤
│事實審│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 │ │521號 │521號 │521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
│ │ │52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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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16 │17 │18 │
├────────┼───────┼───────┼───────┤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
├────────┼───────┼───────┼───────┤
│犯罪日期 │103年2月28日 │103年3月4日 │103年3月4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院檢察署103年 │
│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度偵字第12858 │
│ │號 │號 │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最 後│ │院 │院 │院 │
│ ├────┼───────┼───────┼───────┤
│事實審│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 │ │521號 │521號 │521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103年9月18 日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
│ │ │52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 │
└───┴────┴───────────────────────┘
┌────────┬───────┬───────────────┐
│編號 │19 │ │
├────────┼───────┤ │
│罪名 │轉讓偽藥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 │
├────────┼───────┤ 本 │
│犯罪日期 │102年8月間某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 欄 │
│ │院檢察署104年 │ │
│ │度偵字第492號 │ │
├───┬────┼───────┤ 空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 │
│最 後│ │院 │ │
│ ├────┼───────┤ 白 │
│事實審│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 │ │
│ │ │第698號 │ │
│ ├────┼───────┤ │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 │ │
├───┼────┼───────┤ │
│ │法院 │同上 │ │
│確 定├────┼───────┤ │
│ │案號 │同上 │ │
│判 決├────┼───────┤ │
│ │判決確定│104年6月26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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