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352,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幸柏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幸柏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幸柏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有誤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鴻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