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360,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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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王煜琮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99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㈠100 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313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再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㈡101 年度壢簡字第2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復於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㈢103 年度簡字第2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上開㈠、㈡、㈢案接續執行之。

受刑人自102 年12月18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2 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 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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