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37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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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庭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庭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庭維因偽造文書、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7月、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②因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7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5 月接續執行,於102 年10月2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11月24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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