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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建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㈡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㈢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㈣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8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前揭㈠至㈢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接續執行,於103 年9 月24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5 年1 月30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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