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婉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婉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婉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婉君前於:㈠民國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㈡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㈢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㈣又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與上開㈢所示之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6 月)。
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12月16日;
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2月2 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