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64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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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長榮
曹盈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805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賓士商標鑰匙圈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長榮、曹盈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1 年度偵字第1805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賓士商標鑰匙圈2 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著有規定(茲商標法業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而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本質上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三、經查:被告薛長榮、曹盈婷因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1 年度偵字第1805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又扣案仿冒賓士商標鑰匙圈2個(101年度紅保字第2269號),確為仿冒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附卷足憑。

是上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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