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偕清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偕清諒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偕清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偕清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又附表編號1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3 年12月12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附表編號3 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4 年4 月2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又如附表編號2、編號3 所示之有期徒刑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05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罪 名 │ │ │ │
├────────┼──────────┼──────────┼──────────┤
│ │ │有期徒刑 2 月 │有期徒刑 2 月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
│ │(已執畢) │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12/12 │104/04/12 │104/04/21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 104 年度毒 │新北地檢 104 年度毒 │新北地檢 104 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 1180 號 │偵字第 3655 號 │偵字第 3655 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 1003 │104 年度簡字第 3059 │104 年度簡字第 3059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4/03/26 │104/06/22 │104/06/22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 1003 │104 年度簡字第 3059 │104 年度簡字第 3059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4.04.24 │104.07.13 │104.07.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 104 年度執 │新北地檢 104 年度執 │新北地檢 104 年度執 │
│ │字第 7516 號 │字第 11463 號 │字第 11463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