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炎東
選任辯護人 蔡坤鐘律師
被 告 劉德明
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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