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訴,422,201508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訴字第422 號),進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聲明上訴而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本院104 年7 月15日發函通知應補正後,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