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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羅鳴
被 告 蘇陳信
上列被告蘇陳信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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