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26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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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張廣興
被 告 李國經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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