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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許俊雄
被 告 黃海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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