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388,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47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葉鴻叢
葉鴻茂
被 告 許耀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39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許耀聰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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