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56,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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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林拿珠
被 告 余峻瑋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余聲亮
林翠珍
被 告 曾允聖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錦富
張色芬
上列被告余峻瑋、曾允聖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林拿珠對被告余峻瑋、曾允聖及其等之法定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余峻瑋經本院判處有罪部分(即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附表四編號7 至8 )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林拿珠訴請被告余峻瑋、曾允聖及其等之法定代理人損害賠償,經本院認定無從成立犯罪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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