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侵訴,114,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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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
黃偉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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