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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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