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侵附民,38,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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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林○榆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林○雄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傅○如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7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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