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陳崇文
被 告 凃震東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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