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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蘇李瑞美
被 告 高天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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