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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邢立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1967 號、105 年度偵字第92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茲以本案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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