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交附民,431,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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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吳志堅
被 告 邱永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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