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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5號
原 告 葉清鴻
被 告 王皓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12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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