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交附民,579,2016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陳炳華
被 告 詹永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