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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8號
原 告 張俊彬
被 告 李任麗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2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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