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易,5122,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5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湘庭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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