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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楊大威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大威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楊大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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