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訴,1519,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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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晉緯
侯廣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425號、第14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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