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鴻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8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一八八五號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鴻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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