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撤緩,277,201610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承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474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2995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
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等所示受刑人姓名「徐承浤」部分,應均更正為「余承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等所示受刑人姓名原載為「『徐』承浤」,經核受刑人之姓名應係「『余』承浤」,有本件聲請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裁定此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