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易,1148,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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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秋蓉
選任辯護人 吳威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秋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秋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訊問後,被告僅坦承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竊盜犯行,而否認其餘被訴13次竊盜、7 次收受贓物之犯行,惟本件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據可佐,被告涉犯竊盜罪及贓物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本件自104 年11月底至105 年3 月間又涉犯14起竊盜案件,所竊取之物品價值非低,數量非微,兼以員警在被告住處查扣之贓物數量,顯已超過一般人穿著使用購入之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於105 年10月21日屆滿,而經本院於105 年10月5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竊盜及贓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102 年間迄今,即多次因犯竊盜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本件又再度於短短4 個月內涉犯10餘起竊盜案件,兼衡本件在被告住處為警查扣之贓物數量非微,且多為價值不斐之非生活必需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復自承其有過度消費之狀況,是依被告之素行記錄及身心狀態,若令其交保在外,顯具再犯竊盜之高度可能性,客觀上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被告之羈押原因現尚未消滅。

另審酌被告所涉竊盜、收受贓物罪嫌,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5 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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