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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龍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龍輝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張龍輝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捌月,自105年10月21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10月21日105年執丁字第15075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105年10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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