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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火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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