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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博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博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謝博元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謝博元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7日起予以羈押,並於同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案被告涉犯罪行雖均判決有罪,但尚未確定,且被告共犯20次竊盜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5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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