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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戴國基
被 告 王閔正
上列被告王閔正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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