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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昆
選任辯護人 余樹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永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永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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