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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胡麗芳
被 告 蔡美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46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46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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