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附民,325,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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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王惠雅
被 告 林群泰
上列被告林群泰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周靖容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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