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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余金柱
送達代收人 林琨茗
被 告 莊力耀
莊力耀之父 同上
莊力耀之母 同上
上列被告莊力耀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字第7344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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