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1539,2016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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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MINAH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SUMINAH 之護照號碼「AS10056號」記載應更正為「AS410056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SUMINAH 之護照號碼「AS10056 號」,顯係「AS410056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AS410056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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