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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吉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民國105 年3 月6 日22時30分」,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3月16日22時30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顏坤霖、詹王月珠素昧平生,竟無故闖入告訴人住宅樓梯,危害其內人員居住安寧,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坦承犯行、迄未取得告訴人諒解之態度、曾因精神疾病就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8954號
被 告 李俊吉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吉於民國105年3月6日22時30分許,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未經同意即無故侵入顏坤霖、詹王月珠等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9號公寓住宅之樓梯間,經顏坤霖報警始逃逸。嗣經警獲報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顏坤霖、詹王月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李俊吉之供述 │被告李俊吉坦承上開犯行不諱│
│ │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顏坤霖│全部犯罪事實。 │
│ │、詹王月珠於警詢之│ │
│ │證述 │ │
├──┼─────────┼─────────────┤
│ 3 │證人陳佩玲於警詢之│全部犯罪事實。 │
│ │證述 │ │
├──┼─────────┼─────────────┤
│ 4 │現場照片4張 │被告侵入上開地點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邱 舒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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