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5488,2016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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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被 告 張譯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張譯中之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更改為Z000000000號,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1日檢資登字第10514058750號書函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上開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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