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慶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3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慶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在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 段與江寧路口」應更正為「在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 段與江寧路3 段交岔路口」;
同欄第6 行至第7行「宋子江明知警員張育群係依法執行職務,竟當場以『幹你娘』、『幹』等語辱罵警員張育群」應補充更正為「洪慶泉明知警員張育群係依法執行職務,竟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當場對於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張玉群以台語『幹你娘』、『幹』等語辱罵警員張育群」;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至第4 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 紙」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 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以言語辱罵,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3911號
被 告 洪慶泉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慶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3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5年8月23日16時18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與江寧路口,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警員張育群、林君瑋攔查。
宋子江明知警員張育群係依法執行職務,竟當場以「幹你娘」、「幹」等語辱罵警員張育群,為警當場逮捕而查獲。
二、案經張育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慶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張育群警員之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現場蒐證錄影光碟1片及譯文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1項公然侮辱、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檢察官 謝 茵 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