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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173號
被 告 鄭宗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5 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8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105 年11月10日始提起上訴,此有被告提出上訴狀上蓋有本院總收發收狀章戳在卷可稽,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晉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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