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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俊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壹點貳貳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行應補充為「對於上揭事實於偵訊時供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俊樺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期滿,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7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尚未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再犯本件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高中肄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3頁調查筆錄、第22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是以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驗餘淨重1.2207公克)均係屬第二級毒品,另毒品外包裝袋2個基於執行之效益,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5283號
被 告 吳俊樺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吳俊樺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30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自102年7月16日起至104年1月15日止。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6月17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居所,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5年6月18日21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前為警盤查,扣得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1.2207公克),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俊樺對於上揭事實供承不諱,且被告於查獲當日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5日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B0000000 號)各1份在卷可證,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7月28日毒品鑑定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請不另論罪。
至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1.220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毀。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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