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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培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二項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因身分證統一編號業經變更,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2項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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